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异128号
申请人:广州市乐欣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23号2102房(仅限办公用途),注册号440103000179815。
法定代表人:雷娜娜。
委托代理人:郭高汉,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魏磷雄,男,汉族,1977年11月23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系佛山市南海宇天纺织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宇天纺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盐步世贸纺织城内3座11、13、14号商铺,注册号440682000121916。
法定代表人:魏磷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乐欣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欣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宇天纺织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0605执恢436号]的过程中,申请人乐欣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追加魏磷雄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查,在本院(2015)佛南法沥执字第1518号案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宇天公司、被申请人魏磷雄、申请执行人乐欣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宇天公司确认仍欠乐欣公司本金及受理费、利息合共116200元,宇天公司定于2015年12月20日前支付10000元,2016年1月、2月、3月每月20日前各支付5000元,2016年4月起每月各支付10000元予申请执行人直至付清款日止;宇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磷雄自愿对上述还款方案承担全部连带担保责任;如宇天公司不按上述协议履行,乐欣公司可向法院申请按原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时要求担保人委托魏磷雄对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条款。魏磷雄在该协议落款的“被执行人”处签名。2015年12月4日,本院作出(2015)佛南法沥执字第1518-4号裁定书,裁定(2015)佛南法沥执字第15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因被执行人宇天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乐欣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其与被执行人宇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案号为(2016)粤0605执恢436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宇天公司、被申请人魏磷雄(作为担保人)、申请执行人乐欣公司三方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现被执行人宇天公司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已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被申请人魏磷雄作为保证人应对上述执行和解协议中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支付的保证责任。现申请人请求追加魏磷雄为被执行人,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魏磷雄为本院(2016)粤0605执恢436号案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植少佳
人民陪审员 冯少宽
人民陪审员 李为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洪瑞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