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733-2号申请执行人丁镇江,居民。被执行人张家界融汇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李启忠,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丁镇江与被执行人张家界融汇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家界融汇典当有限公司应该向申请人丁镇江给付借款本金169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2001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9300元,但被执行人张家界融汇典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张家界融汇典当有限公司的资产虽已被本院查封,但暂不能在短期内处置变现,且资产处置难度大,该案只能待被执行人的资产处置变现后,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松标
审判员 李永红
审判员 陈良升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罗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