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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财保282号

宁夏川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董延红、郝寒芳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夏川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董延红,郝寒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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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财保282号申请人宁夏川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八一小区12号楼3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邹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然,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董延红,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被申请人郝寒芳,女,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以上信息由申请人���供)。

申请人宁夏川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董延红、郝寒芳名下价值556915.5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出具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董延红、郝寒芳名下价值556915.5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林小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子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