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11号申请执行人鲤城区亿全布行,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少林路*****号,注册号350502600191310。代表人周敏智,男,1960年4月19日出生,住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泉州市信森服饰包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城南工业园区,注册号350500400005306。法定代表人慕永霞,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鲤城区亿全布行与被执行人泉州市信森服饰包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惠民初字第6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6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伟峰
审判员 侯炳泉
审判员 郑育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泽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