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申5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阳世成,男,汉族,1955年9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代理人:吴国强,男,汉族,1975年5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号*栋。
负责人:郎中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序言,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阳世成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民初字第2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阳世成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阳世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阳世成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乾良
代理
审判员 田 笛
代理
审判员 崔俊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