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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1469-1号

樊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樊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1469-1号

原告:樊某某,女,1980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闫艳春。

被告:杨某某,男,1978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2016年5月18本院受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蒋建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蒋建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金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