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1469-1号
原告:樊某某,女,1980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闫艳春。
被告:杨某某,男,1978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2016年5月18本院受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蒋建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蒋建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金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