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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1执442号

开封市第三运输公司与张书营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11-26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开封市第三运输公司,张书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1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第三运输公司,住开封市新门关街

被执行人:张书营,男性,1976年6月14日出生,住杞县;郑州正弘货运有限公司,住荥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第三运输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书营、郑州正弘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写明案由)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221执4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秋峰

审判员  王洪湾

审判员  张云霄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项 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