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蒸执行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陈文燕,女。被执行人陈永,地址衡阳市石鼓区演武坪**栋*单元***户。陈文燕与陈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善凯
审判员 王孝杰
审判员 凌 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魏芸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