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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3220号

鄂尔多斯银行诉关俊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关俊兰,张文英,关锁福,张文兵,严东花,撖四翻,余生文,问翠,关美兰,马小楞,王建革,包永革,李俊林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3220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路2号街坊15号楼4-5底商。负责人郭婧,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关俊兰、张文英、关锁福、张文兵、严东花、撖四翻、余生文、问翠、关美兰、马小楞、王建革、包永革、李俊林。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与关俊兰、张文英、关锁福、撖四翻、关美兰、马小愣、王建革、包永革、余生文、问翠、张文兵、严东花、李俊林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公证处(2015)鄂康证执字第652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关俊兰、张文英、关锁福、撖四翻、关美兰、马小愣、王建革、包永革、余生文、问翠、张文兵、严东花、李俊林应向申请人偿还229045.80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源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划拨了被执行人李俊林的存款。截至2016年6月13日,被执行人关俊兰、张文英、关锁福、撖四翻、关美兰、马小愣、王建革、包永革、余生文、问翠、张文兵、严东花、李俊林尚欠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222845.80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336元。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关俊兰、张文英、关锁福、撖四翻、关美兰、马小愣、王建革、包永革、余生文、问翠、张文兵、严东花、李俊林与鄂尔多斯市铁西支行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被执行人关俊兰、张文英、关锁福、撖四翻、关美兰、马小愣、王建革、包永革、余生文、问翠、张文兵、严东花、李俊林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公证处(2015)鄂康证执字第652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振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

书记员  陈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