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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民终1407号

泉州市宇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茂泰(福建)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泉州市宇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茂泰(福建)鞋材有限公司,魏剑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终14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宇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洪梅镇三梅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8900159-5。法定代表人魏剑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茂泰(福建)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村,组织机构代码:66928604-7。法定代表人丁思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玉冰,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魏剑明,住福建省南安市。

上诉人泉州市宇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茂泰(福建)鞋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魏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11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泉州市宇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泉州市宇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711元,减半收取为1355.5元,由上诉人泉州市宇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海清

审 判 员  张小燕

代理

审判员  骆志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嘉锟速 录 员  金雅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