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终14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宇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洪梅镇三梅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8900159-5。法定代表人魏剑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茂泰(福建)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村,组织机构代码:66928604-7。法定代表人丁思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玉冰,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魏剑明,住福建省南安市。
上诉人泉州市宇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茂泰(福建)鞋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魏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11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泉州市宇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泉州市宇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711元,减半收取为1355.5元,由上诉人泉州市宇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海清
审 判 员 张小燕
代理
审判员 骆志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嘉锟速 录 员 金雅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