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2民初603号原告廖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原告廖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廖某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
审 判 长 邱乾坤
代理
审判员 朱 彪
人民陪审员 邱述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周咏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