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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刑初584号

被告人XX 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6刑初58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成都市温江区。2001年6月18日因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2010年8月9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双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双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流县看守所。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6]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红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XX在成都市双流区彭镇柑梓村“月亮湾”网吧旁购买甘蔗时,不小心碰倒甘蔗打到在此挑选甘蔗的夏某,夏某抱怨XX“慢点”,XX又故意碰倒几根甘蔗打到了夏某。双方发生争执,XX拿出一把折叠刀将夏某胸部刺伤,并持刀追赶夏某的丈夫干某某,在他人劝解后XX离开现场,干某某随后报警。XX回家后,又持刀、枪再次驾车赶到事发地欲报复干某某等人未果。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以支持其控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XX当庭表示对起诉指控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称其有自首情节。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基本一致。另查明,1.案发当日,被告人XX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经鉴定,被害人夏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3.2016年3月17日,被害人夏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XX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XX的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XX的供述及辨认,被害人夏某的陈述及辨认,证人干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证人叶某某、许某、郭某、郑某某的证言,急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及伤情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双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双公物鉴(法损)字[2016]02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2001)成少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谅解书,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被告人XX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X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XX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此次犯罪虽不构成累犯,但系有前科,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XX当庭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二、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尖刀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超

人民陪审员  高志容

人民陪审员  刘 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何纪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