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5执69-1号
申请执行人:韩某。
被执行人:韩某某。本院(2014)新民三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某某的存款24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维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
韩某与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5执69-1号
申请执行人:韩某。
被执行人:韩某某。本院(2014)新民三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某某的存款24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维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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