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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5执69-1号

韩某与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某,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5执69-1号

申请执行人:韩某。

被执行人:韩某某。本院(2014)新民三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某某的存款24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维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