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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民申9号

邵岳文与蔡德成、安乡宏泰房地产开发公司、贺金秀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邵岳文,蔡德成,安乡宏泰房地产开发公司,贺金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民申9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邵岳文,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委托代理人李岱霖,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蔡德成,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委托代理人张友亚,常德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安乡宏泰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法定代表人严辉,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贺金秀,女,1935年11月28日出生,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委托代理人黄浩,男,195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申请再审人邵岳文因与被申请人蔡德成、安乡宏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审第三人贺金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邵岳文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原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是伪造的;3、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三)项、(六)项的规定,应当立案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要求被申请人交付“和平家园”项目面积约150平方米临街门面三间及第11层面积最大的商品房的请求。被申请人蔡德成提交答辩意见认为:申请再审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一是申请再审人并未对《土地转让协议》申请鉴定;二是《土地转让协议》是真实的,不存在伪造,但该协议不合法;三是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土地补偿协议是不合法的,申请再审人不具有签订的资格,其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原审第三人贺金秀提交答辩意见认为:证据是否伪造应由法院判定,充分相信法院判决。被申请人安乡宏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关于申请再审人邵岳文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是伪造的”的问题。申请再审人邵岳文申请再审称:“申请再审人有理由相信被申请人蔡德成和原审第三人贺金秀提供的证据即《土地转让协议》是伪造的。”经查,被申请人蔡德成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土地转让协议》一份,拟证明原审第三人贺金秀之夫齐智与案外人饶新国签订了责任田转让协议,该协议是无效合同;原审第三人贺金秀亦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该协议,拟证明原审第三人贺金秀之夫齐智与案外人饶新国签订责任田转让协议的事实。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该协议的效力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不予认定其证明力。因此,该证据并未作为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无论该证据是否系伪造,并不影响原审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和裁判。故申请再审人的该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第二,关于申请再审人邵岳文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申请再审人邵岳文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齐智是涉案土地的原承包人缺乏证据证明。”经查,本案原审是申请再审人邵岳文作为原告,依据与被申请人蔡德成签订的《土地补偿协议》要求被告蔡德成按合同履行义务而提起的诉讼。对于申请再审人邵岳文与被申请人蔡德成而言,本案审查的是双方签订的《土地补偿协议》是否合法有效。至于原审认定齐智是涉案土地的原承包人是否缺乏证据证明,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并不对申请再审人邵岳文与被申请人蔡德成签订的《土地补偿协议》效力产生实际影响,不影响对申请再审人邵岳文与被申请人蔡德成之间合同纠纷的裁判结果,该事实认定不属于案件基本事实认定。故申请再审人的该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第三,关于申请再审人邵岳文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问题。申请再审人邵岳文申请再审称:“安乡县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安乡宏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行为,应视为安乡县国土资源局对申请再审人邵岳文与被申请人蔡德成签订的《土地补偿协议》的批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条‘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之规定,应当认定《土地补偿协议》有效,不是效力待定,被申请人应当按协议履行义务。”经查,被申请人安乡宏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以出让方式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由项目经理蔡德成负责开发建设的。所谓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由此可见,安乡宏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其负责涉案土地开发建设的项目经理蔡德成,并非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从申请再审人邵岳文处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因此,申请再审人邵岳文申请再审称“安乡县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安乡宏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行为,应视为安乡县国土资源局对申请再审人邵岳文与被申请人蔡德成签订的《土地补偿协议》的批准”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之规定,申请再审人邵岳文并没有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证明其系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蔡德成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取得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其对涉案土地使用权属于无权处分。原审认定其与被申请人蔡德成签订的《土地补偿协议》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故申请再审人的该申请再审事由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邵岳文的申请再审事由经查均不成立,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三)项、(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邵岳文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孙孝明

审判员  刘祖军

审判员  王文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黄 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选)……第三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