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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5民初5153号

蒋桂英与上海世界贸易商城有限公司、上海工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蒋桂英,上海世界贸易商城有限公司,上海工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5民初5153号原告蒋桂英,女,196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被告上海世界贸易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季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灏,男。被告上海工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文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立,男。

原告蒋桂英诉被告上海世界贸易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贸商城)、被告上海工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聘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顾正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桂英,被告世贸商城的委托代理人张灏,被告工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桂英诉称:1998年4月起,蒋桂英进入世贸商城工作。2015年1月10日,双方解除劳务关系。世贸商城确曾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补付蒋桂英工作期间的延时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但双方并未达成协议,世贸商城告知如有异议,可提起诉讼。现世贸商城应按照蒋桂英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补足加班工资差额,故请求法院判令世贸商城支付蒋桂英1998年4月至2015年2月期间加班工资差额人民币7,164.60元、1998年4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5,183元。要求工聘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蒋桂英为证明其陈述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通知书。证明蒋桂英起诉前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2、劳务人员录用通知书、劳务协议书、劳动合同。证明自1998年4月起,蒋桂英通过派遣至世贸商城工作;2014年8月起蒋桂英退休后与世贸商城直接签订劳务协议。3、加班工资计算清单。证明世贸商城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支付蒋桂英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4、解除劳务协议通知。证明2015年2月6日,世贸商城通知解除劳务协议。5、历年工资单。证明平时世贸商城以实际工资计算支付加班工资。被告世贸商城对证据3的真实性持有异议,无法确认由其出具;对证据5的真实性和证明内容持有异议。除此之外,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被告工聘公司对证据3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据5的真实性和证明内容持有异议。除此之外,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被告世贸商城辩称:2014年7月,蒋桂英已经退休。其主张之前加班工资的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014年7月后,双方建立劳务关系,并未对于支付加班工资进行约定。另外2015年2月6日,世贸商城与蒋桂英协商解除劳务关系。双方已就支付补偿和世贸商城自愿以最低工资标准结算加班工资达成协议,该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世贸商城也实际根据协议约定支付蒋桂英相关的补偿款和加班工资。现蒋桂英再提出请求,不应予以支持。请求法院驳回蒋桂英的诉讼请求。被告世贸商城为证明其陈述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解除劳务协议通知、补偿明细。证明2015年2月6日,世贸商城与蒋桂英协商解除劳务关系,双方已就支付补偿和加班工资数额达成一致。原告蒋桂英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持有异议,认为签字仅代表其收到钱款,而非认可补偿金额。被告工聘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工聘公司辩称:2013年2月起,工聘公司与蒋桂英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其派遣至世贸商城工作。蒋桂英退休后,与世贸商城直接建立劳务关系。2015年2月蒋桂英离职时,世贸商城与蒋桂英就支付补偿和世贸商城以最低工资标准结算加班工资达成协议。蒋桂英签字并已收到款项,未提出异议。现再提出主张,缺乏依据。请求法院驳回蒋桂英的诉讼请求。被告工聘公司为证明其陈述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劳务派遣协议。证明世贸商城与工聘公司存在劳务派遣关系。原告蒋桂英、被告世贸商城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被告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对双方持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评判。

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世贸商城人力资源部曾向蒋桂英发出《劳务人员录用通知书》,要求蒋桂英自同年4月2日至保安部报到。1998年4月起,蒋桂英开始进入世贸商城工作。2005年1月,世贸商城、蒋桂英与常帮世贸社区三保服务社签署劳务协议书,约定期限自2004年5月16日至2005年5月15日,蒋桂英劳动关系挂靠在该服务社,由世贸商城聘用蒋桂英作为劳务人员,担任保安员等。2005年5月、2006年5月、2007年5月,三方续签劳务协议书,最后期限至2007年7月31日。2008年8月,世贸商城、蒋桂英与常帮世贸小区车辆协管服务社签署劳务协议书,约定期限自2008年8月3日至2009年8月2日,蒋桂英劳动关系挂靠在该服务社,由世贸商城聘用蒋桂英作为劳务人员等。2009年8月,世贸商城与蒋桂英签署劳务协议,约定期限自2009年8月3日至2010年8月2日,蒋桂英担任保安工作等。2010年1月,世贸商城、蒋桂英与常帮世贸小区车辆协管服务社再次签署劳务协议书,约定期限自2010年1月7日至2011年1月6日。2011年1月,世贸商城、蒋桂英与世贸小区车辆协管服务社签署劳务协议书,约定期限自2011年1月7日至2012年1月6日,蒋桂英劳动关系挂靠在该服务社,由世贸商城聘用蒋桂英作为劳务人员等。2012年1月、2013年1月,三方续签劳务协议书,最后期限至2013年2月10日。2013年2月,工聘公司与蒋桂英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3年2月11日至2015年2月10日;将蒋桂英派遣到工聘公司的客户公司工作,月工资1,690元,蒋桂英在工作期间的加班费、绩效奖金,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均按照派遣的客户单位标准执行等。同月,蒋桂英在工聘公司出具的《同意派遣确认书》上签字,首次派遣期限至2014年2月10日,岗位为保安员。蒋桂英实际被派遣至世贸商城工作,平时由世贸商城安排蒋桂英工作并进行管理。2014年7月底,蒋桂英退休。2014年8月,世贸商城与蒋桂英签署劳务协议,约定鉴于蒋桂英为退休人员,经协商一致签署本协议;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蒋桂英担任保安员工作,基本工资2,080元、津贴250元;双方均可无条件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但需提前一周通知另一方等。该协议未对劳务关系期间的加班工资计算进行约定。2015年2月6日,世贸商城向蒋桂英发出《解除劳务协议通知》,载明“本公司依法解除此前与您签订的劳务协议,解除日期为2015年2月10日,薪资也结算至该日。公司另补偿您20,216元%2B2,328元,补偿明细见附件。请按公司要求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同时附件《解除劳务协议补偿明细》载明“部门:保安二部;姓名:蒋桂英;翻班费补偿8,485元;日常超时补偿11,731元;合计20,216元。”当日蒋桂英在上述协议及补偿明细下方“签收人”处签字。世贸商城已根据《解除劳务协议通知》支付蒋桂英补偿。世贸商城已结清蒋桂英2015年2月工资。蒋桂英提供加班工资计算清单打印件一份,其中列明了1997年至2014年期间,以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超时加班费以及国定假加班费补差数额(其中超时加班费、国定假加班费补差自1998年至2014年分别合计11,732元、8,485元)。在下方备注一栏载明“1、超时加班费计算公式:365天/2*0.5(小时)*1.5倍*小时工资(当年最低工资/21.75/8)。2、国定假加班以平均加班9天计算,计算公式:(当年最低工资/21.75/8)*11小时(扣除1小时用餐时间)*9天。3、物业管理部从2010年人员优化后开始有翻班,所以从2010年开始算翻班费”。蒋桂英表示认可上述记录的加班时间,但不认可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蒋桂英自认自2014年退休至2016年1月仲裁期间,未向两被告提出加班工资主张。2016年1月14日,蒋桂英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世贸商城支付蒋桂英:1、1998年4月至2015年2月期间每天12小时以后超时半小时加班费差额7,164.60元;2、1998年4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5,183元;3、工聘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1月19日,该会以蒋桂英1998年4月至2014年7月期间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规定的时效,蒋桂英2014年8月至2015年12月与两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对蒋桂英的请求决定不予受理。蒋桂英不服决定,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审理中,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014年7月底,蒋桂英退休。如蒋桂英认为世贸商城或工聘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应当及时提出主张,但其未能及时就此事项寻求合法救济途径,直至2016年1月才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追索权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故蒋桂英要求世贸商城支付1998年4月至2014年7月期间延时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工聘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014年8月1日起,蒋桂英与世贸商城签订劳务协议,建立劳务关系。双方对于劳务关系期间的加班工资计算未进行约定。2015年2月6日,世贸商城向蒋桂英发出《解除劳务协议通知》,并自愿支付20,216元和2,328元,蒋桂英亦签字确认。根据蒋桂英提供的加班工资计算清单,其中有关延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计算方式,在双方对于劳务关系期间支付加班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未违反法律规定。故蒋桂英要求世贸商城支付2014年8月后延时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工聘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蒋桂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蒋桂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顾正恺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陆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