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共执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丁费宝。被执行人刘冬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丁费宝与被执行人刘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需执行标的为本金2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尚有债权本金20000元未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冬生名下小型汽车一辆,因被查封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共青城市人民法院(2015)共民一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夏 刚
审 判 员 钟 炜
代理
审判员 鹿 参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志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