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204号罪犯王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9日作出(2010)中区法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敏犯盗窃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8.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4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8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2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5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王敏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敏在服刑期间获三次记功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海波
审 判 员 李 平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何燕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