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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邑执字第569-2号

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张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邑执字第569-2号申请执行人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邑县晋原镇富民路中段66号。法定代表人何加兵,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4)大邑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张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利妻子王洪英的银行存款X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可洪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付成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