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邑执字第569-2号申请执行人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邑县晋原镇富民路中段66号。法定代表人何加兵,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4)大邑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张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利妻子王洪英的银行存款X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可洪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付成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