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3民初1201号原告李雅芬,女,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迟春富,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张洪祥,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雅芬诉被告迟春富、张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雅芬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雅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被告迟春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成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郭雪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