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783民初1201号

李雅芬与迟春富、张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雅芬,迟春富,张洪祥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3民初1201号原告李雅芬,女,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迟春富,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张洪祥,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雅芬诉被告迟春富、张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雅芬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雅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被告迟春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成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郭雪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