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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特285号

深圳市南山区简单美味小吃店与刘广姣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人事争议
当事人
深圳市南山区简单美味小吃店,刘广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特285号申请人深圳市南山区简单美味小吃店。经营者王燕。委托代理人吴喜春,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杏清,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广姣。委托代理人吴寄帆,系深圳市南山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南山区简单美味小吃店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5]3102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深圳市南山区简单美味小吃店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员工方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应举证证明。而仲裁委将举证责任转接给用人单位,系适用法律错误。2、查明事实错误。刘广姣信访过程中,其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人员系汪姓人员,其并不是深圳市南山区简单美味小吃店的经营者或其它实际经营者及主要负责人。被申请人刘广姣则以仲裁裁决正确为由请求驳回深圳市南山区简单美味小吃店的撤裁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委经查,《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信访事项登记处理表》记载了信访人刘广姣的基本情况和被反映单位即本案深圳市南山区简单美味小吃店以及反映事项等。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华夏社区工作站“调解处理过程表”记载调处时间为2015年11月18日15时40分至16时30分,以电话形式与对方进行调解,其内容记载“电话与对方联系了,经确认无误,态度还好,但不承认刘在他店工作的时间有刘说的那么长,说刘上班时间来去自由,完全不听店长同意不同意,对刘他没有太多的话要说了,拒绝补发工资,工资已在她每月工作时间时按时发放,没有拖欠刘工资了”。仲裁委据此认定深圳市南山区简单美味小吃店与刘广姣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且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属事实认定问题,并不属于法定的撤裁事由,深圳市南山区简单美味小吃店以事实认定错误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深圳市南山区简单美味小吃店据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深圳市南山区简单美味小吃店申请撤销深南劳人仲案[2015]3102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南山区简单美味小吃店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南山区简单美味小吃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    婷

审 判 员 何  万  阳

代理

审判员 张  士  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XX晶(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