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592号
原告:谢梅花,女,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委托代理人:应忠平,安吉县灵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金明,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梅花诉被告方金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梅花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方金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梅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梅花撤回对被告方金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已减半),由原告谢梅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笑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罗维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