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2316号
原告:王飞。
被告:上海群新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胡巷宅130号5幢109室。
法定代表人:王群新。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与被告上海群新酒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飞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王飞负担。
审判员 仲 舒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蔡渊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