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107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鸿盛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孔祥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孔祥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做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德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