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4财保31号之一
申请人:贾琦。
被
申请人:董玉波。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贾琦与被申请人董玉波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董玉波所有的吉E234**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籍及吉E22**挂车籍予以查封。现申请人申请撤回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查封被申请人董玉波所有的吉E234**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籍及吉E22**挂车籍。
二、解除查封申请人贾琦提供用于担保的房屋(所有权人:贾琦、位于柳河县孤山子镇振兴街、面积57.6平方米、门市用途、房屋产权证号为:房权证柳乡建字第18001**号)及其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28.8平方米、商业用途、土地使用权证号:柳县国用2012第052400027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张云坤
审判员 慕立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宋京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