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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执480-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申请执行宋建波、刘华英、张颖智、刘庆查封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宋建波,刘华英,张颖智,刘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480-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

负责人:罗元,行长。

被执行人:宋建波。

被执行人:刘华英。

被执行人:张颖智。

被执行人:刘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24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申请执行宋建波、刘华英、张颖智、刘庆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张颖智名下的位于威远县连界镇房屋;

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宏书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曾洪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