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480-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
负责人:罗元,行长。
被执行人:宋建波。
被执行人:刘华英。
被执行人:张颖智。
被执行人:刘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24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申请执行宋建波、刘华英、张颖智、刘庆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张颖智名下的位于威远县连界镇房屋;
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宏书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曾洪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