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1742号原告黄大喜,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廖万良,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大喜与廖万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大喜以其待后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大喜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廖万良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大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大��承担。代理
代理
审判员 王阔正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邹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