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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民初1742号

黄大喜与廖万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大喜,廖万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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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1742号原告黄大喜,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廖万良,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大喜与廖万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大喜以其待后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大喜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廖万良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大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大��承担。代理

代理

审判员  王阔正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邹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