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02执474号

张火胜与姚圣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火胜,姚圣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474号申请执行人张火胜,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姚圣兵,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502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火胜与姚圣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姚圣兵偿还张火胜购房款本金20万元、利息29905.48元、诉讼费2150元,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4日起至欠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1.75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338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圣兵的银行存款235436.48元,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4日起至欠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1.75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郑学斌执行员  宋 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小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