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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729执保13-1号

李东奇、高雯婧等与李南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东奇,高雯婧,李南南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豫17**执保13-1号申请执行人李东奇,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回族,住新蔡县。申请执行人高雯婧,女,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被执行人李南南,男,汉族,1988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豫1729执保13号侵权责任纠纷的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李南南驾驶并所有的豫Q×××××号轻型封闭货车,现因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李东奇、高雯婧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南南驾驶并所有的豫Q×××××号轻型封闭货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李同福

审判员 闫保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