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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第23-1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第23-1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齐国忠,系理事长。被执行人刘荣,男,1971年12月30日,汉族,职工,现住宁江区团结街。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刘荣于2015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0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按约定利率千分之13.69计算利息。二被告刘荣自合同届满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千分之13.69的50%计算违约金。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承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划扣,现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5)宁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英伟

审判员  胡 萌

审判员  张纯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曹世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