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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687号

吕改地与吕国会、宋国太、宋国兵、宋水平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纠纷
当事人
吕改地,吕国会,宋国太,宋国兵,宋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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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687号原告吕改地,女,1946年7月14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委托代理人赵亚琴、薛剑超,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国会,男,1965年6月28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人。委托代理人张五伟,晋城市城区南街办事处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宋国太,男,1959年4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被告宋国兵,男,1976年6月17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被告宋水平,女,1970年6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改地诉被告吕国会、宋国太、宋国兵、宋水平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改地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改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改地负担。

审 判 长  王和平

代理

审判员  刘亚涛

代理

审判员  丁 霆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凌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