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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11执保146号

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四川拓邦胶粘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四川拓邦胶粘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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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执保146号原告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王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林富,男,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四川拓邦胶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徐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四川拓邦胶粘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拓邦胶粘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四川拓邦胶粘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对担保人提供的尹林富、丁光芬共同所有的产权证号为自房权证2015字第0628011**号的房屋,尹守良、李烨共同所有的产权证号为自房权证2012字第0608026**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担保人尹林富、丁光芬、尹守良、李烨进行保管,不得转让、毁损和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毅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勾廷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