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01民初127号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甘肃春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甘肃春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某甲。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和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高某甲经人介绍,父母做主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2008年12月生一男孩,取名高某乙,现随被告一起生活,2012年8月生一女孩,取名高某丙,随原告一起生活。婚后第三年,被告由于犯罪被临夏县人民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6月双方再次发生吵架,原告便回娘家居住至今。同年9月被告自拟了一份离婚协议书让原告签字,但原告认为协议书内容对原告极不公平而拒绝签字。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女儿高某丙,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婚后过去一直很好。甚至被告犯罪服刑一事,原告明确表示给予谅解,对此被告非常感激,更加珍惜这份夫妻感情。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小矛盾,但毕竟是十几年的夫妻,感情比较深厚,因此为了家庭及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2001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08年12月生一男孩,取名高某乙,2012年8月生一女孩,取名高某丙。2003年12月被告因刑事犯罪被临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出狱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过矛盾。2015年6月原、被告再次因琐事发生吵架,原告便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尤其原告对被告因犯罪入狱之事给与谅解,证明双方感情基础存在。后虽因琐事发过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地步,加之双方已有一双儿女,只要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则夫妻仍有和好的可能。据此本院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相对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高某甲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文祥
审判员 陈姝玮
审判员 郑光胜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马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