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883号申请执行人李法。被执行人海南中闽汇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连民彬,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法与被执行人海南中闽汇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3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海南中闽汇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法执行。至此,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3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邢益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一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