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财保159号原告福清永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王青平。委托代理人余轶力,福建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淋,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高梅芳,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清永隆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XX淋、高梅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请求对俩被告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86315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由原告提供保证金人民币50000元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XX淋、高梅芳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86315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
二、上述财产冻结查封期限为二年,冻结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诉讼保全费人民币883元,由原告福清永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航光
人民陪审员 林盛钦
人民陪审员 王孙兴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