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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8财保159号

福清永隆贸易有限公司诉XX淋、高梅芳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清永隆贸易有限公司,XX淋,高梅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财保159号原告福清永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王青平。委托代理人余轶力,福建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淋,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高梅芳,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清永隆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XX淋、高梅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请求对俩被告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86315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由原告提供保证金人民币50000元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XX淋、高梅芳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86315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

二、上述财产冻结查封期限为二年,冻结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诉讼保全费人民币883元,由原告福清永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航光

人民陪审员  林盛钦

人民陪审员  王孙兴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