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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异69号

刘某与陆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陆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异69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陆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刘某与被执行人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海执字第04553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错误,要求依法撤销并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书,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由于异议人已经恢复申请执行并获批准,其依法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依法批准其撤回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刘某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李秀娟

人民陪审员  王月连

人民陪审员  沈 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庭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