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异69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陆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刘某与被执行人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海执字第04553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错误,要求依法撤销并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书,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由于异议人已经恢复申请执行并获批准,其依法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依法批准其撤回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刘某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李秀娟
人民陪审员 王月连
人民陪审员 沈 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庭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