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9580号原告重庆恒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创新大道1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79800180-2。法定代表人张方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世平,女,汉族,1976年1月19日生,住重庆市巴南区,系公司正式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张勇,男,汉族,1989年7月22日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重庆恒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向原告重庆恒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其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若逾期未交,本院将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重庆恒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对案件受理费进行减、免、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恒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仇修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吴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