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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民初1178号

杨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1178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被告袁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 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同田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