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1178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被告袁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 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同田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