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1287号原告钦州市年年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蒌园街18号5栋3号18-3号。法定代表人郭文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成勇,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万虎,男,1988年7月7日生,现住钦州市。
原告钦州市年年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钦州市年年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钦州市年年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钦州市年年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翁业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