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1748号原告林某,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何某,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某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玉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黎晓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