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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1748号

林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初174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1748号原告林某,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何某,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某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玉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黎晓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