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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松法执字第669号

周印德与于佳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印德,于佳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松法执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周印德,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于佳利,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周印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2)松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执行人周印德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因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其担保财产的查封。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周印德所有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明 迪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韩抒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