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37250号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升,男。委托代理人宋进厂,男。被告西安纳学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曹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纳学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国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陆燕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