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2703号
原告:王晓燕,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代理人:林宗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周锋,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燕诉被告周锋,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以由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晓燕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璇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邓国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