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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2703号

王晓燕与周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共有物分割纠纷2016民初270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晓燕,周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2703号

原告:王晓燕,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代理人:林宗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周锋,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燕诉被告周锋,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以由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晓燕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璇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邓国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