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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3执331号

执行裁定书(2016)执331号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天祥,潘玉喜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331号被执行人杨天祥,男,汉族,1983年12月24日生,农民,住景泰县。被执行人潘玉喜,男,汉族,1987年6月29日生,农民,住景泰县。被执行人杨天祥、潘玉喜涉嫌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甘0423刑初49号刑事判决,判决潘玉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予缴纳),杨天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予缴纳),并责令杨天祥、潘玉喜共同退赔魏存君损失565元,责令杨天祥退赔张瑞翠损失1697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杨天祥、潘玉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及退赔义务。本院刑庭于2016年4月13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天祥、潘玉喜经法院通知后没有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执行人员穷尽调查手段,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杨天祥、潘玉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423执3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杨天祥、潘玉喜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

审判长 朱 铁

审判员 张新民

审判员 冯浩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东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