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22刑初12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尤学刚,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魏县。2016年6月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固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6)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学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艳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学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2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尤学刚驾驶津N×××××小型轿车沿固安县锦绣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0377号灯杆处与行人周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固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尤学刚血液酒精浓度鉴定,结果为115.159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被告人尤学刚赔偿了被害人周某各项损失4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周某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法鉴定报告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学刚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尤学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肖忠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中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