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299号
申请执行人:余传河,务工。
被执行人:余正华,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传河与被执行人余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余正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付原告余传河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调查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向申请人示明,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玉碧
审判员 王飞兵
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六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