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刑初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女,1988年8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潍坊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青岛良友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新东分公司销售经理,户籍地山东省高密市,暂住地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5]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法律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正峰
人民陪审员 张峰先
人民陪审员 兰正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 娟
书 记 员 马 腾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