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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民初708号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林阳、王振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林阳,王振伟,刘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708号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韩秀田,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隋秀英、金潮勇,联社职工。

被告:刘林阳,男,生于1989年3月21日。

被告:王振伟,男,生于1970年8月10日。

被告:刘浩,男,生于1980年9月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林阳、王振伟、刘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6220元减半收取3110元,由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钊

人民陪审员  邓 军

人民陪审员  陈建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