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84号
申请执行人:蔡保民。
被执行人:原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保民与被执行人原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蔡保民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刘飞龙执行员 柴党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郭艳芳 更多数据:
蔡保民与原彪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84号
申请执行人:蔡保民。
被执行人:原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保民与被执行人原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蔡保民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刘飞龙执行员 柴党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郭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