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522执84号

蔡保民与原彪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保民,原彪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84号

申请执行人:蔡保民。

被执行人:原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保民与被执行人原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蔡保民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刘飞龙执行员  柴党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郭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