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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85号之二

(1)赖建清与徐跃飞、杨嘉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赖建清,徐跃飞,杨嘉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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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赖建清被执行人徐跃飞被执行人杨嘉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12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3日在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徐跃飞所有的浙A×××××号利亚纳牌小型汽车一辆。买受人王卫东(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465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浙A×××××号利亚纳牌小型汽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卫东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王卫东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廖明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