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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02财保50号

赵跃忠与马平全、曾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跃忠,马平全,曾喜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902财保50号申请人赵跃忠,男,48岁,汉族,现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被申请人马平全,男,47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申请人曾喜梅,女,4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申请人赵跃忠与被申请人马平全、曾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平全所有的集房权证东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一份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马平全所有的集房权证东字第*****号房屋档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利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